(2016)鲁0827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聂曼曼与唐亚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00号原告:聂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