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7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聂曼曼与唐亚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00号原告:聂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