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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石库与黄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库,黄年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741号原告:刘石库,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黄年财,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刘石库与被告黄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石库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石库以与黄年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石库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石库负担。审判员  王少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