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石库与黄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库,黄年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741号原告:刘石库,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黄年财,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刘石库与被告黄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石库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石库以与黄年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石库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石库负担。审判员 王少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