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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初17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均林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林,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1735-2号原告:张均林。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红旗路2号。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张均林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均林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均林撤回对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永涛审 判 员  滕鹏飞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伟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