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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占中、黄晓华等与定州市经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占中,黄晓华,黄帅,吴国娟,定州市经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626号原告黄占中,男,汉族,1963年9月9日生,定州市。原告黄晓华,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定州市。原告黄帅,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生,定州市。原告吴国娟,女,汉族,1939年4月27日生,定州市。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建茹、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经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关菜市场。法定代表人,李霞。被告委托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占中、黄晓华、黄帅、吴国娟诉被告定州市经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占中、黄晓华、黄帅、吴国娟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占中、黄晓华、黄帅、吴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恒军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