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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停、朱邓氏、刘杰、王安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传停,朱邓氏,刘杰,王安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427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慕军,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标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朱传停,男,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朱邓氏,女,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杰,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安民,男,汉族,1956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停、朱邓氏、刘杰、王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