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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雪梅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雪梅,叶世康,吴福恒,戴海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温金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金才,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吴雪梅,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一审被告:叶世康,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一审被告:吴福恒,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被告:戴海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吴雪梅、叶世康、吴福恒、戴海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没有向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在该公司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错误的。本案借款到期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展期,该借款已超出抵押担保期限,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借款合同关系中,仅是抵押人,依法仅以处理抵押物所得款承担责任,原判决要求该公司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涉案四处房产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吴雪梅自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在最高额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吴雪梅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4日向吴雪梅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双方又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上述借款展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由此可见,《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签订时间均在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之内,且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也在《借款展期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因此,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因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展期,该借款已超出抵押担保期限,该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诉讼费用的处理,一审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他一审被告负担相关诉讼费用并无不当。至于一审程序中的送达问题,一审法院在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在公告期满后进行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美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