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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秦桂英与潘国丰、宁波杭州湾新区诚意球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英,潘国丰,宁波杭州湾新区诚意球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901号原告:秦桂英。被告:潘国丰。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诚意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慈溪市杭州湾镇新区新东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英与被告潘国丰、宁波杭州湾新区诚意球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秦桂英负担。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