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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樊家驹。被执行人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法定代表人蒋庆忠。申请执行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621.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68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