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6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云龙与张业田、铜陵宏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龙,张业田,铜陵宏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557号原告:周云龙。被告:张业田。被告:铜陵宏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金山村,注册号340721000005632。法定代表人:闻银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一路959号,注册号340700000065503。法定代表人:卢晓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龙诉被告张业田、铜陵宏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云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