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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卫琴与张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琴,张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084号原告张卫琴。委托代理人徐炯,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琴与被告张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张卫琴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杭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