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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7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廖德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华,廖德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254号原告:张清华,自由职业人员。被告:廖德稳,原告张清华与被告廖德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