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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铁骑自驾游策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铁骑自驾游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278号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富强一村2号附31-4。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被告:重庆铁骑自驾游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附4号,组织机构代码09240325-2。法定代表人: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铁骑自驾游策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