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星昊等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昊,朱迪,罗星,陈旻,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0272号原告:刘星昊。原告:朱迪。原告:罗星。原告:陈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虹,重庆市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号院。法定代表人:聂辰席。原告刘星昊、朱迪、罗星、陈旻与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中央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刘星昊、朱迪、罗星、陈旻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星昊、朱迪、罗星、陈旻以双方纠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昊、朱迪、罗星、陈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星昊、朱迪、罗星、陈旻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李自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