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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蒋斯文诉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斯文,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斯文,男,汉族,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蒋中华,男,汉族,住佳木斯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住所地佳木斯市站前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马祥义,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国,该处法制监管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孙静,该处法制监管支队警员。再审申请人蒋斯文因诉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不作为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斯文申请再审称,其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两份轻微伤鉴定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提交答辩意见称,案发后,该处都是按法律程序调查取证,认定为互殴行为,均已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蒋斯文与贾豪玮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鉴定属于轻微伤,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蒋斯文认为属于重伤,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维护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蒋斯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斯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赵 良 宇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