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6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清清与被告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陈玉华、许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清,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陈玉华,许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240号原告:罗清清,女,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表人:施雍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玉华,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许福生,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罗清清与被告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陈玉华、许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罗清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清清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陈玉华、许福生自行协商还款事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清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罗清清负担。审判员 纪 炳 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