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6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杭州秦月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6956号原告: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星路XXX号-117。法定代表人:刘胜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秦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群围村。法定代表人:许正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秦月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0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2,645元,由原告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静静审 判 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