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3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开元与韩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元,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3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开元,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韩丽,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5485元(含执行费人民币6485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昀审 判 员 徐 谦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