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占林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德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22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22.4mg/100ml)驾驶甘D832**号“桑塔纳”牌小轿车沿景泰县一条山镇泰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实验小学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证人郝某某、毛某某证言;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马某某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