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道良与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良,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王道良。被执行人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承晓与被执行人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支付王道良剩余赔偿款1345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第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