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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卅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卅亿物资有限公司,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卅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开发区江浦路29号。法定代表人XX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法定代表人XX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卅亿物资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六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南京卅亿物资有限公司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法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该公司厂房、土地在银行抵押贷款一千万,其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字第9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