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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行申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号王民学、程八斤因诉兰考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终字第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王民学、程八斤,被申请人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尚义、聂永锋,被申请人程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民学、程八斤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卢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精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