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号王民学、程八斤因诉兰考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终字第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王民学、程八斤,被申请人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尚义、聂永锋,被申请人程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民学、程八斤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卢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精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