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6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邓朝坤与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邓朝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朝坤。上诉人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朝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紫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