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江西赣湖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江西赣湖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064号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67036252R。法定代表人:曹家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赣湖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新1**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71166071D。法定代表人:李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赣湖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湖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湖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小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