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孙秀云、陈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孙秀云,陈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312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职务:理事长被告:孙秀云,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陈立文,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小城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孙秀云、陈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小城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孙 海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