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园花与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园花,陈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723号原告:陈园花。被告:陈小华。原告陈园花为与被告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4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24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十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止为160080元,此后仍以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借款30万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陈小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园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4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24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30万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陈园花借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借款利率按日万之10计算。2015年2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陈园花借人民币300000.-元整,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两笔借款,被告均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园花借款5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2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被告陈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