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16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泰通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67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威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05024-0。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09号,组织机构代码:67323924-3。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5号富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071489-9。法定代表人刘克宾,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组织机构代码:66105784-8。法定代表人马国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邢台泰通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南头村南,组织机构代码:58244046-X。法定代表人孙久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克宾,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桥东区。被申请人:李玉梅,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桥东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被告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威盾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公司)、沧州威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威盾公司)、邢台泰通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泰通公司)、刘克宾、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016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河北威盾公司、融投公司、沧州威盾公司、邢台泰通公司、刘克宾、李玉梅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实际冻结沧州威盾公司银行存款189326.8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账号:50×××12)。本院经审理已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对沧州威盾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威盾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威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沧州威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账号:50×××1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周东纪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段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