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521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宝仁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张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521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溪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古君,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男,系本溪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宝仁,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本溪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本国土行决字[2016]26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上述交付土地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经本院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授权碱厂镇人民政府按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生效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田桓铁路(本溪县段)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本县政办字[2015]第3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活动,并通知被执行人领取补偿款,足额将各项补偿费补偿到位。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决定规定的交付土地期限。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限期责令交付土地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案条件。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被执行人作出的本国土字[2016]第26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确定的限期交付土地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运显代理审判员  赵 轩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