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周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周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146号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橙翠园2-1-601。负责人赵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宽,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晓攀,公司职员。被告:周兵。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周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