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