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