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9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协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323号原告深圳市艾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艳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鸿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协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塘大道162号西乡蚝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协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艾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元,由原告深圳市艾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少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