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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王桂芹诉鞍山市都市花园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芹,鞍山市都市花园酒店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3652号原告:王桂芹,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被告:鞍山市都市花园酒店。住所地:鞍山市。投资人:徐钦义,总经理。原告王桂芹诉被告鞍山市都市花园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1日,我为儿子2016年6月18日婚宴准备在花园酒店交了3000元现金,花园酒店开具的收据非经营性的收据,并非合同,更没有注明此款不退的字样,收款收据只能作为内部财务转账使用,不可替代发票向社会公众开具。在婚宴取消的次日,我于4月5日第一时间向酒店程波经理打了招呼,并告知取消6月18日的婚宴,4月10日以后我几次去酒店协商要求退回3000元没有实现消费主体的现金,然而对方的回应是退不了,还说我家老板是社会人脾气大不好退。酒店是合法合理合规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应有威胁和恐吓的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对花园酒店向公众违规开具票据的行为要求进行严查;对威胁恐吓消费者的信息和语言向社会公开道歉;3、要求及早返还3000元没有实现消费主体的现金。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鞍山市都市花园酒店已经注销,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王桂芹。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丽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