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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与临沭县临沭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临沭县临沭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禚宝仕,经理。住所地:临沭县苍山路与沭新东街交汇处。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名祥,居委主任。本院在执行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与临沭县临沭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