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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娄文辉申请执行董万金、刘春萍、哈尔滨万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文辉,董万金,刘春萍,哈尔滨万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娄文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姜东,男,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万金,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春萍,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万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西郊街。法定代表人董万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娄文辉与董万金、刘春萍、哈尔滨万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在诉讼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万金坐落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西郊街建筑面积4811.1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巴房权证巴彦镇字第1524**号)、坐落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西郊街建筑面积6225.2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巴房权证巴彦镇字第1303**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万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西郊街面积14754.45平方米工业用地[工业用地证证号为巴用(2010)第109012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万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西郊街面积19135.21平方米工业用地[工业用地证证号为巴用(2010)第109013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9月21日止,被执行人董万金、刘春萍、哈尔滨万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娄文辉本金500���元及利息340万元、案件受理费35300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