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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152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丹,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女,1985年1月6日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汪玉,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同意去衡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