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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邹叶锋与嵇万伟、李殿辉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叶锋,嵇万伟,李殿辉,丁儒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173号原告:邹叶锋。被告:嵇万伟。被告:李殿辉。被告:丁儒。原告邹叶锋诉被告嵇万伟、李殿辉、丁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邹叶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叶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叶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邹叶锋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