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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娟、王其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娟,王其东,程如全,吕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被执行人顾娟。被执行人王其东。被执行人程如全。被执行人吕庆红。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娟、王其东、程如全、吕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18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顾娟、王其东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的利息21666.41元,合计521666.41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0%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程如全、吕庆红对被执行人顾娟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583.5元,执行费7663元,由被执行人顾娟、王其东、程如全、吕庆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房产予以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181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