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邵士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邵士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7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营业场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569-7。负责人:吴招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浩浩,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士勇,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邵士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銮人民陪审员 施长挺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志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