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骏联眼镜有限公司与谭安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骏联眼镜有限公司,谭安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骏联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安平。委托代理人:谢用豪,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骏联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安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骏联眼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骏联眼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骏联眼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