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7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三小与郝梦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三小,郝梦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7民初140号原告郝三小,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郝梦龄,男,44岁,汉族。原告郝三小诉被告郝梦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郝三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郝梦龄给付原告砖款21101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购买砖块共计款1491012元,被告先后共付款1280000元,至今下欠211012元,经原告多次追要,一直未还,有被告亲笔写下的欠条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书写的欠条为:欠到谷德武砖厂砖款,而本案的原告郝三小仅是砖厂职工,诉讼主体与欠条的主体不符。对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三小起诉。案件受理费446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李晋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赫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