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宗起与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起,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新,赵克义,王子德,隋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财保27号申请人:王宗起,被申请人: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克义,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福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亮,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殿文,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彤彤,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玉新,被申请人:赵克义,被申请人:王子德,被申请人:隋玉光,申请人王宗起于2016年9月20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2016年9月20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宗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幢、*××幢、*××幢、*××幢办公楼及厂房。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宗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