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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7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继鹏与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鹏,郑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307号原告孙继鹏。委托代理人王琳俐,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鹏与被告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继鹏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勇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鹏撤回对被告郑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继鹏负担。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