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7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继鹏与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鹏,郑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307号原告孙继鹏。委托代理人王琳俐,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鹏与被告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继鹏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勇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鹏撤回对被告郑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继鹏负担。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