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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万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万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昶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张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组织机构:797346147。法定代表人:张秀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昶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朱静,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秀忠。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昶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张秀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万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昶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张秀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