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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恢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杜艳梅、王晓军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晓军,杜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恢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王晓军,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杜艳梅,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王晓军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502301210000003917006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王晓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右法执字第24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晓军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50230121000000391700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