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抗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冯国斌与赵兴朋用益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兴朋,冯国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抗13号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兴朋,男,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国斌,男,彝族。申诉人赵兴朋因与被申诉人冯国斌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六中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监[2016]5200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 李 丽审 判 员 : 冉 飞代理审判员 :伍席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