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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魏世醒与魏俊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醒,魏俊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8民初164号原告魏世醒,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俊保,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魏世醒与被告魏俊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世醒,被告魏俊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世醒诉称,2015年11月8日上午11时许,我站在遂平县和一个熟人说话,被告的妻子董换看见我就开始对我进行谩骂,我没有还嘴。之后董换还要打我,我就开始跑。董换从家里拿出一个卖菜的筐子砸我,随即被告魏俊保也从屋里拿出一把菜刀砸我,没有砸中;魏俊保又从他家菜摊旁边的香香猪肉店拿了���把切肉的尖刀,开始追我。我家的邻居刘宝玉上前阻拦他,拽住了他,但防不胜防,他还是朝我腿上扎了一刀。当天我穿了三层裤子,都被扎破,我的腿流了很多血。被扎一刀后,我一路往北逃跑,当时董换也赶到现场,夺下了被告手中的刀。我跑到一个十字路口又开始向东跑,被告没有追上我。后来我看到被告又从一个卖肉摊子上抓了一把刀,接着这把刀也被人夺下,被告就不再追我了。我一路走到中学前街的时候开始拨打电话报警,但是当时我的电话不知为何打不出去电话。我继续向北走,走到开元路北边一个移动缴费处,用营业员的手机拨打电话报了警。警察随后赶到我们打架的现场(即被告经营的菜摊处),将我和我妻子以及魏俊保、董换一起带到遂平县莲花湖派出所,给我们老两口录了口供后,派出所的民警将我带到遂平县仁安医院进行了简单包扎,��又返回派出所录口供。事发第二天,我才到仁安医院住院治疗。从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我在仁安医院共住院治疗30天。住院第二天,魏俊保和董换到医院看望我,给我拿了2000元钱,当时我没有接受。后来他们又托同村的人来医院找我,替他们说情,我还是无法原谅;因为被告的行为性质恶劣,我向派出所要求要依法处理被告。后来派出所作出了处罚决定,被告依照该处罚决定被拘留了十天。在拘留被告之前,派出所曾主持我们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曾愿意给我20000元钱,我还没有同意的时候,我们村的人就开始传闲话,说我讹诈被告了。于是我不再同意调解,待被告依法被处罚后,我向法院起诉,主张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我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206.43元。被告魏俊保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发当日的经过基本���实;但其中有些内容不属实。第一、我和原告发生争执的根源是由于2014年9月份,原告家养的狗咬了我,原告跟我说让我去打针看病,该出多少钱他会给我;于是我去打了疫苗,花了180元钱。后来我找原告,向他要这180元钱,他不给。2015年11月8日,原告和我妻子董换又因为疫苗钱的事儿发生了争执。本来我是在拉架,但是我听到原告骂人骂的太难听了,我认为他要打我妻子,我才激动了;当天我也喝了点酒,所以才会有掂刀扎人的不理智行为。第二、事发当天晚上,我就叫了和原告我们俩都熟识的人一起去看望原告;原告当天在遂平县仁安医院包扎花了医疗费120元。事发第二天,原告要去住院的时候,我提出陪他一起去,但被他拒绝。原告住院之后就先做了法医鉴定,他的伤情未构成轻伤。原告住院期间,我和我妻子去医院看望他两次,我和同村的人也去原告家��望过,我给原告买礼物就花了1000多元。我多次和原告协商过,甚至愿意给原告20000元钱,就为了能和原告达成谅解,免于拘留的处罚。但是原告不同意,他说既要让我被拘留,还要让我出钱,我已经接受过了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至于现在原告起诉我要求经济赔偿,我该承担多少责任,赔偿多少钱,我等候法院判决。我认为原告在住院期间不仅对腿部的伤进行了治疗,还治疗脑震荡等疾病,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我申请对其花费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另外,原告系农村户口,在城镇没有工作,也没有房产,他起诉的各项经济赔偿标准均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是不合理的。我致伤原告确实不应该,但是我只同意赔偿我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魏世醒与被告魏俊保系同村村民。2014年,原告饲养的犬只咬了被告,双方曾因此发生矛盾。2015年11月8日,因魏俊保的妻子董换在遂平县交叉口南边自家菜摊门口与魏世醒发生口角,魏俊保听到后,遂持刀将魏世醒左腿扎伤,魏世醒随后报警,后原告魏世醒即到遂平县仁安医院对伤口进行了简单包扎。2015年11月9日,原告魏世醒入遂平县仁安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2月8日出院,共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9930.77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曾去探望,双方曾试图协商由被告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解决纠纷,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1月30日,遂平县公安局作出遂公(莲)行罚决字﹝2015﹞0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11月8日11时许,魏俊保在遂平县交叉口南边自家菜摊门口因妻子董换与魏世醒发生口角,后魏俊保持刀将魏世醒左腿划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的事实,并决定对魏俊保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30日分别送达于原告魏世醒,被告魏俊保;现该处罚决定书业已执行。2015年12月10日,遂平县公安局作出遂公(莲)行罚补正字﹝2015﹞6号补正通知书,将魏俊保的违法事实补正为:“2015年11月8日11时许,魏俊保在遂平县交叉口南边自家菜摊门口因妻子董换与魏世醒发生口角,后魏俊保持刀将魏世醒左腿扎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2016年1月15日,原告魏世醒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魏俊保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06.4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魏俊保对原告魏世醒在遂平县仁安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9930.77元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被告魏俊保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庭提交书面司法鉴定申请,本案转入司法鉴定程序。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魏俊保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盖有遂平县仁安医院公章的费用汇总清单提出异议,导致司法鉴定��构对本案司法鉴定不予受理。2016年6月30日,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第05号不予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决定对遂平县人民法院有关魏世醒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另查明,原告魏世醒系农村户口,在城镇无住房、无工作。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书面证据在卷为据,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居民,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乡邻关系、化解双方矛盾。原被告双方因原告饲养犬只咬伤被告发生争议后,本应友好协商、共同商议以解决纠纷,但双方却未能妥善处理致使矛盾爆发。2015年11月8日,被告魏俊保在遂平县交叉口南边自家菜摊门口因妻子董换与魏世醒发生口角,后魏俊保持刀将魏世醒左腿扎伤,被告魏俊保故意伤害原告,应负本案全部责任。被告魏俊保虽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原告魏世醒以其所受经济损失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魏俊保赔偿因其过错致使原告承受的各项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本院核算,原告魏世醒遭受损失的合理数额为:1、医疗费9930.77元;2、护理费891.9元(魏世醒系农村户口,按照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0853元计算,每天为29.73元,魏世醒住院30天,按照一人护理标准计算为29.73元/天×3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4.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以上费用共计12322.67元。被告魏俊保应当赔偿的数额为12322.67元。对于原告魏世醒请求数额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俊保对其持刀扎伤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原告在遂平县仁安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费的医疗费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遂平县仁安医院出具公章的住院病人并盖有人费用汇总清单提出异议,致使该鉴定被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仁安医院出具的费用汇总清单客观真实,且盖有单位公章,符合证据形式。故被告魏俊保的异议不成立,魏俊保应当承担因其异议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魏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原告魏世醒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322.67元。二、驳回原告魏世醒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元,由被告魏俊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凌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涵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