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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林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林川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265号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寿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林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昌国南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志芳,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秦慧琴,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林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林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林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支付执行款15091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016年8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林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091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姜德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