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陈体、盐城市广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体,盐城市广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4477号原告: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法定代表人:李明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漪,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体,居民。被告:盐城市广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王庄村富康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轩公司)与被告陈体、盐城市广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军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梦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劲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志海、洪漪与被告陈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劲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体、广军公司赔偿啤酒毁损费用9120元、纸箱费1500元,改包装纸箱及人工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判令由被告陈体、广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我公司授权于志海负责代理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物流运输,于志海经我公司同意于2015年10月14日委托陈体将江阴保税仓库的1120箱百威啤酒运输至盐城市××湖区凯德贸易商行。2015年10月15日陈体驾驶苏J×××××货车运输途中,至靖江季市高速路口弯道处发生单方事故,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上76箱百威啤酒毁损。陈体仅将剩余货物运回江阴保税仓库,未对毁损货物进行赔偿,我公司出于无奈对1120箱啤酒进行清点补货,对破损的包装进行更换。陈体驾驶的苏J×××××货车行驶证车主为被告广军公司,陈体与广军公司为挂靠关系。被告陈体辩称:劲轩公司将货物委托我运输是事实,我对案涉运输货物及货物的箱数、运费及起始地点均没有异议;但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倒塌责任不在我,是由于托运方装运货物不牢固,故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驾驶苏J×××××货车行驶证车主为广军公司,我与广军公司为挂靠关系,但本次运输是我个人行为,由我个人负责处理本次事故。被告广军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劲轩公司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间为委托运输关系,由劲轩公司负责百威公司物流运输,劲轩公司又授权于志海负责百威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物流业务。2015年10月14日劲轩公司委托陈体将1120箱百威啤酒,从江阴保税仓库运至盐城市××湖区凯德贸易商行,运费为1500元,货到付款。同月15日,陈体驾驶苏J×××××货车至江阴保税仓库装运了1120箱百威啤酒,当日下午13时左右运输途中在靖江××市高速路口发生货物毁损事故。事故发生后,陈体未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时按排车辆将剩余完好的货物送回江阴保税仓库,但未与劲轩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清点;劲轩公司经办人于志海到达江阴保税仓库时陈体已自行离开,于志海当时报警,警察电话通知陈体到场清点货物,陈体拒绝到场清点。在这种情况下,劲轩公司单方对货物进行清点后,又向百威公司购买了76箱啤酒计款9120元,纸箱150件计1500元,为破损啤酒清理改包装用去人工费用5000元,重新委托其他人员将1120箱百威啤酒送至盐城市××湖区凯德贸易商行。嗣后,劲轩公司向陈体主张损失费用未果,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陈体驾驶的车辆行驶证车主为广军公司,陈体与广军公司为挂靠关系,陈体认可由其个人负责处理本次运输事故,与广军公司无关。本院认为,劲轩公司与陈体间的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承运人陈体在接受货物后,应当在约定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劲轩公司要求陈体赔偿损失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损失具体金额确定,陈体对劲轩公司处理毁损货物所支出的费用15620元没有异议,故损失金额以劲轩公司主张的15620元为准;劲轩公司主张广军公司对损失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案涉运输合同为陈体与劲轩公司之间产生,与广军公司无关,故劲轩公司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体辩称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是因为托运人劲轩公司装载货物不牢固造成,因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并未约定将货物装载上车由哪一方负责,陈体作为承运人接受货物后,应对货物的装运负责,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发生事故后陈体应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货物毁损原因进行认定,现陈体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故本院对陈体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体赔偿原告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赔偿款156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陈体负担。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审 判 员 杨梦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