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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温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温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774号原告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11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9025120T。法定代表人林永新,总经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17号1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5959628498。负责人车建芳,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开林、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泉,男,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诉被告温泉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