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南天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喜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喜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土墙村。法定代表人路灵政,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喜战,男,汉族,1960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喜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喜战支付河南天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余款220000元及违约金80000元(共计3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和申请执行费4443.5元,但被执行人张喜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执行人张喜战所有的,与执行标的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2900元和申请执行费4443.5元等额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士磊书 记 员 魏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