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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XX与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600号原告XX。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A1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孙泳伦。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XX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0元,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