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XX与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600号原告XX。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A1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孙泳伦。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XX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0元,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微信公众号“”